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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迟发工资一个月,企业迟发工资怎么办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7 16:45:02浏览136次

吴女士去应聘一家公司的销售人员。经过双向选择,公司聘请了吴女士,双方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意公司聘请吴女士为营销人员,合同期限为两年。公司支付给吴女士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提成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每月10号发,提成工资下月10号结算发放。根据合同,如果公司无故拖欠吴女士的工资,女士辞职,公司将向吴女士支付25%的赔偿金,并支付合同终止赔偿金。

前几个月吴女士工作很努力,营销业绩也不理想,提成工资也不算多。一年后,经过不断的努力,吴女士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和客户资源,与营销工作者也逐渐熟悉起来。她的营销业绩有了很大提高,提成工资也逐渐提高。但由于公司财务人员经常生病,营销业绩的统计往往会过时,在发工资前无法完成提成工资的结算,提成工资总是会在每月10号以后发放。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会向员工说明情况,并保证在几天内支付工资。在某个月,公司通知吴女士,由于财务病假,她这个月的工资可能会在几天后发放。吴女士不同意。当月11日,她以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25%的赔偿金和解除合同赔偿金。由于吴女士坚持终止合同,双方发生纠纷。

吴女士认为自己努力工作,按照劳动合同履行义务,但公司未履行合同,未按时支付工资,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合同及相关规定,他可以提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工资25%的赔偿金,并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该公司称,由于财务疾病,公司无法及时结清工资,但每次向员工说明情况时,公司从未拖欠工资,吴女士已收到全额月薪。吴女士提出,解除合同属于辞职行为,公司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第50条规定:"工资应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工人。不得克扣或无理拖欠劳动者工资”。这一规定表明,法定工资支付形式是“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违反法定工资支付形式是克扣或不合理拖欠。《劳动法》的这一条款规定了工资支付形式的标准。

那么,工资支付的标准是什么呢?

《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办法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述规定表明,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即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依法授权自主确定。当然,用人单位自主确定的工资标准是有底线的,即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会违反法定工资支付标准。《劳动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工资支付标准的规范。

那么,工资支付的具体金额如何确定呢?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下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这些规定表明,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劳动报酬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当然,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的规定,即在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的。《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可见,工资支付的形式和标准由法律规定,工资支付的金额由双方约定。在此基础上,可以明确区分工资支付中的违法和违约情况。违反法定形式或者标准支付工资的,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32条违反工资支付协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这里的“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是指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是指重大违约行为,其适用应界定在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范围内。

《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这些规定和上述规定表明,劳动合同当事人除约定工资数额外,还应当约定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日期约定和工资约定属于不同的类别。因此,合同中的支付日期、分配方式等约定,不能纳入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可以随时通知终止的适用范围。

这种情况下,双方约定的工资事项包括工资结算、工资支付、支付日期等。在双方实际履行中,公司在工资支付形式、支付标准、约定金额等方面没有违法或违约,但存在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工资的情况。根据这种情况的实际情况,虽然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工资,但不属于“无故拖欠”的范畴,公司已如实告知员工情况。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吴女士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在可以立即解除合同的规定范围内,她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不足。关于劳动争议,《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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