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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如何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8 22:24:02浏览124次

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案例】徐于2005年7月1日加入深圳市XX有限公司,从事生产管理岗位工作,实行绩效工资制。2007年7月1日,公司与徐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9年6月31日。2008年1月,公司进行了2007年度绩效考核,徐被考核为不合格。据此,2008年2月21日,公司以“考核不合格”为由书面通知徐于3月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其三个月的经济补偿。

[问题] 1。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2.公司应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分析】一、本案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原因如下:

《劳动法》第26条第 (2)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工作调整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称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1。劳动者不称职的客观事实;2.用人单位应当对不称职的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3.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工作调整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本案中,徐因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可视为不称职。但公司未对徐进行培训,也未对其进行岗位调整,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一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

据此,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继续履行;如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第47条的规定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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