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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9 09:09:03浏览76次

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中的常见问题

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中的常见问题

问题一:员工拒绝归还用人单位财产怎么办?

我是一家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我公司与一名员工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该员工应为市场部客户经理。合同期满前一年,该员工提前通知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03年1月17日为他办理了离职手续。然而,公司很快发现,该员工仍有收取的公司销售额18万元。2月25日、4月1日、4月28日,公司给员工发了三封信,要求他尽快退还已收的公司销售额,但没有收到员工的回复和还款。我公司于2003年5月初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员工返还公司销售款18万元,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2003年5月中旬,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2003年7月,我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以超过仲裁期限为由驳回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我想咨询一下:

1.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吗?

2.我公司在发现该员工侵占销售款项后,一直在与该员工协商,并于5月初提起仲裁。怎么超过仲裁期限的?

解决方案分析

首先,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受理的理由是错误的。

其次,你公司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期限。虽然贵公司在发现员工侵占公司销售款后一直在与员工协商督促其还贷,但公司并没有在纠纷发生后60天内提出申请,而是在双方纠纷发生三个多月后(即2003年5月初)才提出申请。在此,我们还建议相关公司在处理因员工拒绝返还雇主或个人财产而产生的纠纷时,要特别注意两点: 第一,确定是劳动纠纷还是普通民事纠纷;二、如果是劳动争议,必须在劳动仲裁期限内提起劳动仲裁。切勿将此类纠纷视为普通民事纠纷,在纠纷发生后60天内申请仲裁。

相关法律规范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员工有时会拒绝归还公司的财产,如收取的销售款项、用于工作的笔记本电脑等。现行法律法规模糊不清,对员工拒绝将财产返还给雇主或个人的争议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2月6日第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号判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侵占对方财产涉及劳动权利义务的,应当认定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侵占对方财产的,与劳动权利义务无关,或者是非法占有或者临时占有,因此发生争议的,不视为劳动争议案件。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员工拒绝返还公司财产被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也就是说适用60天仲裁时效。

问题二:单位对员工的处罚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我是一家公司的人事主管。我们单位有个员工,最近上班时间经常打瞌睡,给单位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单位领导警告他们,并在全单位宣传。公示后,该员工立即找到单位领导,称单位无权这样做,并威胁要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我们单位是新成立的,还没有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所以对这个员工的处罚确实是‘无法可依’。我们现在都有点担心,怕他真的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我想问一下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解决方案分析

你单位对该员工的警告处分未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变更,或者经济处罚未影响该员工基本生活。根据相关规定,这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通常情况下,如果员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是用人单位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手段,也是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一般情况下,司法行政机关不会干预这种行为,除非这种行为影响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或者经济处罚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这里也建议贵公司尽快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让员工了解自己的行为准则,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我认为这对贵公司的管理非常有益。

相关法律规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5)条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界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单位处罚发生争议的,应当区分是否为劳动争议案件:单位处罚虽然涉及经济扣除和处罚,但具有具体性和阶段性,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或变更,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权,不应视为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罚涉及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经济扣除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由该处罚引起的争议可以视为劳动争议案件。"

问题3:公司间协议能否禁止员工流动?

我现在遇到了一个很麻烦的问题,想咨询一下专家。我简单描述一下问题:这个问题涉及三方:A公司、B公司和我自己。我以前在A公司工作,现在已经离开了A公司,想去B公司,B公司的总经理曾经是A公司的总经理,后来他离开了A公司,被迫和A公司签了协议,协议上写着不允许B公司雇佣A公司的员工.所以A公司现在不允许我去B公司。如果我走了,我会把B公司和我告上法庭。b公司签这个协议的时候没让我们知道,事后也没让我们知道,也就是说这个协议侵犯了第三方的权利——在第三方不知情的情况下选择工作的权利。还有,我离开A公司才一个月就去了B公司,也就是说我去了B公司之后就和A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再是员工了。这个协议合法吗?

解决方案分析

首先,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不能让非合同一方的第三方承担任何义务。合同是双方协议的结果。合同中的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其他人的义务不能在合同中规定。

其次,合同规定:‘B公司不得聘用A公司员工’,其中义务方为B公司,权利方为A公司.一般来说,B公司一定不能使用A公司的员工,这是B公司因合同不能做某事的要求;而a公司则享受着B公司做不到的好处。在本文中,没有其他人的义务,但这是B公司的义务.所以A公司不能要求受聘员工承担责任。

第三,仔细分析这一条款,似乎有一个漏洞:B公司不得雇用A公司的员工,本案中的工人在问题中说,他现在已经离开了A公司,换句话说,他不再是A公司的员工,所以A公司既不能要求工人不要去B公司,也不能向B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因为B公司没有违反合同,他雇用了一个“自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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