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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9 22:21:02浏览96次

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董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董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量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主要是销售提成。尽管董在保险推广方面表现出了热情和心血,但他在第一季度签署的保单很少,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配额。公司销售总监提醒董,如果他第二季度仍不能完成任务,他将面临被解雇的可能性。为了保住工作,董更加努力地工作,甚至动员了他所有的亲戚朋友。 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第一季度高,但还是比公司的额度差了很多,所以他有些担心:公司的销售总监口头通知他,由于他连续半年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所以他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他在三天内完成辞职手续。董提了各种要求,希望公司再给他一次机会。被驳回后,董提出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销售总监以董不称职为由拒绝了董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并提前提醒,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案例一:董,某保险公司业务员,与该公司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董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量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主要是销售提成。尽管董在保险推广方面表现出了热情和心血,但他在第一季度签署的保单很少,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配额。公司销售总监提醒董,如果他第二季度仍不能完成任务,他将面临被解雇的可能性。为了保住工作,董更加努力地工作,甚至动员了他所有的亲戚朋友。 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第一季度高,但还是比公司的额度差了很多,所以他有些担心:公司的销售总监口头通知他,由于他连续半年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所以他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他在三天内完成辞职手续。董提了各种要求,希望公司再给他一次机会。被驳回后,董提出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销售总监以董不称职为由拒绝了董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并提前提醒,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案例二:杨小姐,化工专业,大学毕业后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与她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约定为3个月。为了防止员工随意跳槽,在合同中,单位还专门与杨小姐等新员工约定了违约赔偿,即员工提前辞职的,需提前一年支付违约金1万元;缴纳各种教育培训费;赔偿因单位生产经营造成的经济损失。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杨小姐觉得自己在这个机构的条件并不理想,没有太大的发展前景。同时,另一家化学研究机构表示愿意接受她。杨小姐想了想,提出从事业单位辞职。单位同意杨小姐辞职,但要求她支付违约金2.7万元,在职培训费1万元,赔偿给单位生产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杨老师认为单位要求不合理。她认为自己试用期结束辞职,不应该支付违约金。单位的入职培训只是简单的操作指南,不需要任何费用。但是,她刚参加工作,不是业务骨干。她的离开根本不会给单位的生产造成损失。因此,她拒绝赔偿

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辞退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医疗期满,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履行一定手续后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案例一,单位解除董劳动合同存在几个问题:一是董某未调动、未培训;二是提前30天未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第三,经济补偿没有依法支付。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依照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1,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称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自愿辞职的,一般不给予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因《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因工作不称职而解除合同的,最高工资不得超过12个月。

案例二,杨小姐因个人原因辞职,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单位要求她赔偿给单位生产带来的培训损失和经济损失5万元,明显缺乏证据。如果杨小姐在试用期内辞职,就不用承担上述费用。另外,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劳动者将提出辞职,不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国有职工和农民工支付生活补贴。关于残疾工人的合同,如果他们在工作中受伤,1至6级不能单方面终止,7至10级可以终止。属于5级至10级非工伤的,可以依法终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但不等于终身合同。《劳动法》第24、25、26、27条也可以依法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既未通知劳动者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也未与劳动者续签合同,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延续。用人单位辞退职工或者职工此时主动辞职的,视为解除劳动关系。

论特殊时期的妇女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女职工符合《劳动法》第24、25条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农民工,农民工也属于劳动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常见问题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应履行哪些法律程序?案例一中保险公司解除董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吗?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什么情况下不用交?案例1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董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自愿辞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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