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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工不代表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30 11:39:02浏览57次

贾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的女员工。1997年6月,贾多次违反工作纪律,给单位造成损失,被单位辞退。贾拒绝承认在此期间她已怀孕2个月。根据国家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企业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合同,企业的行为是违反国家劳动法的。为此,贾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要求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经过认真调查取证,认为贾在被辞退时已经怀孕,但在单位多次违纪,企业根据劳动合同双方的约定终止了劳动关系:“连续违纪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辞退他”。据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企业解除合同的行为不违法,可以解除贾的劳动合同。

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专门保护女职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第4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基本工资不得降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1992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这些规定为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权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但是,应当正确、全面地理解法律法规中关于保护女职工权益的规定。《劳动法》第29条规定,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法》第25条,用人单位可以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原劳动部办公厅还在《对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0)2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三期”期间违纪的女员工,应遵守相关规定。

据此,本案贾虽在孕期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因其多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企业带来损失而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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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工并不意味着她们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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