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2 15:45:04浏览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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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岸区法院刚刚决定生效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一名销售人员两年的佣金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结果: 第一年的佣金被发现超过了仲裁期限,因为没有及时收回。
第二年的佣金判给了雇主,因为雇主无法证明。人民法院院长张于2004年2月离任时,仍有近5万元的委托款。
合议庭认为,张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在2003年以前承诺支付佣金的具体时间,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因此,张的申请超过了仲裁期限。
但是,合议庭认为,由于张辞职,他无法知道货款是否已经支付。举证责任在于企业是否收到货款。由于企业没有在这方面提出任何证据,法院有合理的理由认为,企业在2004年2月以来的过去3年中收到了货款。因此,假定企业已经收到付款。当张的佣金要求被拒绝时,这被认为是一个劳动争议。法院最终裁定,2004年的佣金没有超过期限,并裁定张收到的佣金超过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