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8 11:30:03浏览125次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5、34和39条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时间如下:
(1)员工不满30人的劳动争议案件,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成立仲裁庭。
(二)涉及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成立专门仲裁庭,并作出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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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仲裁监督程序,仲裁庭应当在原仲裁裁决被宣布无效之日起7日内组成,对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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