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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事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走向何方?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7 16:00:06浏览84次

最高人民法院宣布颁布《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今后,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可以在与公共机构发生人事争议后直接诉诸法院。

劳动法专家左祥琪律师认为,虽然只有三种解释,但解释的出台对于事业单位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好消息。

该解释明确规定,《劳动法》的规定适用于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解雇和履行雇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受理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解决一个基本问题

左律师介绍,事业单位职工权益受到侵害后,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劳动法》最初,只解决了“劳动争议”。调整后的群体仅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单位形成劳动就业关系的内部人员。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他们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有效的仲裁结果或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干部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关系不在此范围之内。干部与政府机关和机构之间的争议称为“人事争议”,由国家人事部下属的人事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事局解决。但是,人事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裁决意义不大。司法解释的出台从根本上解决了不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申诉、监督和纠正人事争议就难以真正维护司法公正的问题。

产生两个变化

首先,人事仲裁委员会将会有很大的变化。人事仲裁委员会将改变原来“两难”的尴尬局面,开始发挥其应有的实际作用。在过去,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法律上是不可执行的,因此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据了解,由于上述原因,仲裁委员会成立后所涉及的案件数量非常少,甚至一般都不愿意接受基于不同理由或没有相关法律程序的案件申请。可以预计,由于司法解释的出台,涉案的人事仲裁委员会数量将成倍增加,人事仲裁委员会将进入快速规范发展阶段。

第二,人事仲裁由原来的“一个终审判决”改为“一个终审判决和两个终审判决”。过去,《劳动法》适用于与公共机构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而干部身份争议只能通过人事仲裁委员会解决,最终决定为最终决定。法院不能干预监督和纠正错误。因此,过去许多与单位发生人事纠纷的干部只能向上级单位寻求行政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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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点击阅读

然而,在实际案例中,往往难以确保公平待遇,因为该单位属于同一行政系统。现在这个司法解释把仲裁和司法联系起来,实行《劳动法》“一审两审”,这样法院不仅能执行有效的裁决,而且能监督和纠正仲裁机构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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