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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共同当事人如何确定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8 14:45:06浏览104次

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劳动争议诉讼的共同当事人,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有两人以上且有共同争议对象的,由同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管辖的当事人。

法律咨询:

你好,你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的共同当事人?

五六懂法网律师解答:

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劳动争议诉讼的共同当事人,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有两人以上且有共同争议对象的,由同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管辖的当事人。它分为必要的共同当事人和共同的共同当事人。

1、必要共同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劳动争议的对象相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必须联合审理并作出相同的裁决,作为必要共同当事人。

其特征在于:

(1)争议标的的身份,即争议标的是共同的而不是相似的。

(2)理事机构的身份。也就是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管辖的人民法院是一样的。

(3)审判和裁决的身份,即必要的共同当事人必须一起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如果应当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必须补充。增加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根据其职权自愿增加金额; 第二,当事人申请附加费用

2.共同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超过两人时,劳动争议的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称为普通共同当事人。共同当事人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举行联合听证会的原因是为了简化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因此,如果联合审理不能达到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另行审理。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诉讼代码

第16条请求的后续合并

首先,在辩论和庭审开始之前,如果有一些事实使原告能够对被告提出新的请求,并且所有请求都属于同一类型的诉讼,新的请求可以添加到起诉书中。

第二,即使相关事实发生在提起诉讼之前,原告仍可根据上款的规定对被告提出新的请求,只要能合理地解释该请求被列入起诉书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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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以上两款所指的案件中,应通知被告对原告新增加的事项进行答辩,并说明是否可以增加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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