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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事开头难,人事仲裁:万事开头难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7 15:25:02浏览93次

最后,还有一个出口

如果你碰巧是一个公共机构的雇员,并与该机构在就业或就业、工资或其他事项上发生纠纷,导致你的权益受到损害,你会去哪里争论和寻求正义?人事仲裁制度建立之前,解决人事争议的途径只有一种,那就是向上级行政部门申诉调解或干预。

中国音乐学院国家一级演员李光陆的经历是传统人事争议解决方式的典型案例。

2002年4月17日,中国音乐学院器乐系接受了器乐系的第二次采访。李光陆老师是17名考官之一。在考场里,由于与其他主考人意见不一致,发生了一场争论。 第二天,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在李老师不了解情况的情况下,以“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试纪律”为名,决定停止录取,取消他的成绩。李光陆向学院提出了申诉。4月23日,中国音乐学院作出进一步决定:给予李光陆严重警告,并同意器乐系终止其教学合同的决定。5月8日,李光陆委托律师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起诉讼。李光陆仍然拒绝接受这一级别的诉讼,但他发现他的上诉方式已经结束。如果他想再次起诉,他没有办法抱怨。

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人事争议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争议,双方的立场相差太远。在这种不平等的对抗中,已经很虚弱的个人很可能在传统的人事争议解决中受到伤害。对此,北京市人事局仲裁办公室主任马表示,通过行政调解或干预解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传统方式是落后的。他把这种落后概括为:受理案件的程序不规范,缺乏明显的及时性和权威性。

今年5月1日,《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法律终于开了一个口子,”北京市干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法学博士蒋在谈到引入北京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的意义时表示释然。

仲裁是一把双刃剑

人事争议仲裁作为一项人事改革制度,始于1997年8月8日人事部发布的一项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该条例规定,各地区应设立仲裁委员会,人事部应设立仲裁公正办公室,对行政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进行仲裁。《条例》颁布后,人事部根据国家物价局第30号文件精神,在北京成立了中央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仲裁处处长王有志表示,全国27个省市已经推出了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人事管理权与司法程序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解决人事争议的新方式。与传统的人事争议解决方式相比,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优势可以通过仲裁的几个基本原则体现出来: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是各方在仲裁中地位平等的原则。三是及时性、公平性和合理性原则。

致命伤害

然而,观察人士发现,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远不如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健全。2001年12月颁布的《立法法》第二章第8条规定,诉讼和仲裁均受法律管辖。但是,目前已经发布的《仲裁法》明确规定,法律只对经济仲裁进行规定,劳动和人事仲裁不包括在该规定中。劳动争议仲裁有一把大刀《劳动法》,所以它的法律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人事仲裁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各省都没有

人事仲裁没有法律地位。为什么人事部要推动这一制度的建立?用江博士的话说,人事仲裁实践是立法前的必然,也是实践发展的需要。因为如果试图通过NPC立法程序来确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法律地位,估计这样一个程序将会相当漫长,说。根据北京市人事局的消息,北京的公共机构有40多万名员工。自2000年7月市人事局设立人事仲裁办公室以来,每年都收到150多起关于单位解雇或退休引起的纠纷的投诉。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上依靠上级行政调解或行政干预,效果并不好,导致很多上访事件。

正义,它从何而来

由于上位法基础不足,人事争议仲裁目前不能像劳动争议仲裁那样实行“一裁两审”,以诉讼为监督程序,只能进行一次终局仲裁。“‘最后决定?在特定条件下与“允许抱怨”共存始终是相辅相成的左右腿,其中之一是不可或缺的。“学者安辰的论点是,仲裁监督是仲裁公正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程序,而人事争议仲裁的内在缺陷决定了他更难实现程序公正,但这并不是说没有替代品。北京《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第25条规定了当事人的审查程序。该条还规定,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发出执行通知,通知有关部门协助执行,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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