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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庭审笔录可以公开、查阅吗?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6 07:20:04浏览165次

法院记录是劳动仲裁听证的集中反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录在笔录中。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时需要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查阅并复印劳动仲裁阶段的庭审笔录。

然而,最近几天,当我们联系一些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复印庭审笔录时,我们一再被拒绝,解释是他们没有按规定批准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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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究竟劳动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没有复制庭审笔录的权利呢?

原劳动部1993年颁布实施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56条规定,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仲裁档案。

根据这一条,劳动仲裁委员会自然不会给予当事人查阅复制仲裁法庭记录的权利。

但是,这一办案规则不允许当事人查阅复印文件的规定不符合公开、公平的原则,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不便。此外,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法院有时需要在仲裁阶段调查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例如,当事人在法院和仲裁阶段的陈述相互矛盾,另一方需要使用仲裁记录作为反驳证据。

由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没有案卷移送机制,如果每个案件都要求法官从劳动仲裁委员会获取证据,无疑会增加法官的工作量,浪费法官的时间。允许当事人查阅和复制包括庭审笔录在内的档案,不仅符合公开、公平的原则,而且简单易行。

基于上述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6条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建立案卷评查制度。对于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和复制。当然,这里的案件档案应该包括审判记录。

劳动仲裁案件档案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仲裁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它们是劳动仲裁活动的全面、客观的记录,尤其是法庭笔录,是劳动仲裁情况最集中的反映。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

此外,在现行处理规则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依法行事。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仍有一些地方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当事人提出现行案件处理规则时,仍以各种借口拒绝查阅和复制。这种行为无疑增加了当事人对仲裁部门的不信任,也损害了仲裁部门的公信力。

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6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同意不泄露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因此,我们认为,除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劳动仲裁庭审笔录不仅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和复制,还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查阅。

除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劳动仲裁听证笔录不仅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和复制,还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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