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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地址,请记住这些重要的劳动仲裁时刻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2 20:45:02浏览63次

法律注重保护当事人的效力,因此当事人必须尽快维护自己的权利。边肖认为有必要与你分享一些劳动仲裁的时间限制。我希望你能记住这些重要的劳动仲裁时刻。

1.仲裁庭将在多长时间内结束处理劳动争议?

根据第《劳动法》 82条、第《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32条和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30条、第34条和第43条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下: (1)对于一名雇员不足30人的劳动争议案件,期限按第《劳动法》 82条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后60天内作出。”这里的“收到仲裁申请”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投诉后决定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过程。换言之,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天内结束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因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二)涉及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审结。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三)仲裁庭再次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即仲裁委员会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有误,决定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审理的争议,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30日内审结。

2.仲裁庭应在作出裁决后多长时间内将裁决送达当事人?

如何规定裁决调解协议的有效期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2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作出仲裁声明。仲裁庭开庭审理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决。如果另一法院定期作出裁决,该法院应发布裁决。裁决在送达当事人后不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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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83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如果任何一方在15天内提起诉讼,该裁决将不具有法律效力。这表明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是不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签收的时间是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文书和裁决。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有效期为一年。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的有效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一般在协商意见或裁决书中规定一方或双方需要履行的义务的完成期限。因此,申请强制执行的开始时间以履行完毕之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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