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2 20:45:02浏览63次
法律注重保护当事人的效力,因此当事人必须尽快维护自己的权利。边肖认为有必要与你分享一些劳动仲裁的时间限制。我希望你能记住这些重要的劳动仲裁时刻。
1.仲裁庭将在多长时间内结束处理劳动争议?
根据第《劳动法》 82条、第《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32条和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30条、第34条和第43条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下: (1)对于一名雇员不足30人的劳动争议案件,期限按第《劳动法》 82条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后60天内作出。”这里的“收到仲裁申请”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投诉后决定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过程。换言之,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天内结束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因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二)涉及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审结。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三)仲裁庭再次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即仲裁委员会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有误,决定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审理的争议,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30日内审结。
2.仲裁庭应在作出裁决后多长时间内将裁决送达当事人?
如何规定裁决调解协议的有效期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2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作出仲裁声明。仲裁庭开庭审理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决。如果另一法院定期作出裁决,该法院应发布裁决。裁决在送达当事人后不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法》第83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如果任何一方在15天内提起诉讼,该裁决将不具有法律效力。这表明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是不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签收的时间是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文书和裁决。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有效期为一年。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的有效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