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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送达,仲裁"送达"的规定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5 14:40:04浏览77次

送达仲裁文书必须附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上应当注明送达日期,并由收件人签名或者盖章。收件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委员会应将仲裁文件直接送达收件人。因收件人原因不能直接投递的,应当由与收件人同住的成年家庭成员或者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签名。受送达人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应当说明收到的收入。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两个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绝理由和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将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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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挂号收据上注明的交货日期应为交货日期。

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宣布送达。

送达的仲裁文件的内容可以在公开发行的全国性报纸上刊登。

被送达人被监禁的,应当通过其所在监狱或者劳动改造单位移送。

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移送劳动教养单位。收到仲裁文件后,递交仲裁文件的机关和单位必须立即将仲裁文件交给收件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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