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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后果,关于按撤诉处理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的问题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4 21:45:01浏览98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在人民法院批准撤诉或者驳回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争议诉讼后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的, 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未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无故不到庭的,劳动仲裁裁决是否生效

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决定撤诉后,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决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即与当事人提起诉讼申请撤诉的法律后果相同。原因是:如果原告一方无故不出庭,表明该方已放弃诉讼权利,不愿通过诉讼改变仲裁裁决的不利结果,即该方愿意服从仲裁裁决。因此,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案件后的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另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非常明确,排除当事人不出庭而被驳回的情况,我们不应扩大解释;规定原仲裁裁决自案件撤回后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由于紧急情况,一些原告不能按时出庭并向法院解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裁定该案件应该撤销,因为原告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出庭。这在实践中并不罕见。一旦法院撤销案件的裁决下达给当事人,原仲裁裁决将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将失去胜诉的机会。在普通民事诉讼案件中,法院决定撤诉后,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再次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前者则不能。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适用于撤销裁决的案件。

作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原因是:根据现行法律,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表明当事人已经放弃诉讼权利,愿意服从仲裁裁决。人民法院裁定该案应予撤销。在这种情况下,仲裁裁决当然将从人民法院的裁决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上述第二种意见实际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裁决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没有提到的一种遗漏。可以通过完善司法解释来解决。认为第一种意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论点也站不住脚。其中引用的例子实际上表明,原告有合法的理由不出庭,而法律规定,根据撤诉,原告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出庭。在实践中,为了便于操作,法院裁定,只要原告没有在预定的审理时间内出庭,无论原告是否有任何正当理由,都应撤回起诉。

提交人认为,原告没有出庭有合法的理由,包括庭前通知和庭后通知。也就是说,如果原告确定他在开庭前没有按时到庭有合法的理由,他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开庭期,但如果他不能或不能与法院联系,他应在预定开庭期后及时与法院联系,解释他没有到庭的原因并提供证据。如经核实,开庭时间应另定,盲目裁定撤诉是不合适的。

如果原告未能按时到庭,后来又未能向法院解释一个有效的理由,法院应裁定驳回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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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所有根据撤诉处理的案件都是由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原告的缺席只能被视为原告自己不愿意出庭,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没有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第一意见。即使原告有正当理由要求法院不予采纳并决定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原告也可以通过申请再审来撤销错误的判决。此外,如第二种意见所述,如果撤销诉讼的裁决在下达给当事方后没有产生原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在收到裁决后没有再提起诉讼怎么办?可能难以回答,因此,人民法院裁定,原仲裁裁决自案件撤回后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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