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5 08:20:05浏览109次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1996〕2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办[〔1996〕266号)的规定,具体验收条件如下:
(一)因工伤认定和伤残认定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办理的,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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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分工,仲裁委员会应当委托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和鉴定,然后根据鉴定和鉴定结论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职工与用人单位因支付工伤待遇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提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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