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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和一般民事争议的区别,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区别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5 13:20:04浏览80次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区别

1.主体间的不平等:企业、单位和劳动者在不同的程序中有不平等的权利因素。

2.建立关系的合同形式不同:人事纠纷和工作人员是雇用合同关系,解决"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解雇和履行雇用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劳动争议是劳动合同关系,它解决了“因企业被辞退而导致的辞退、开除、辞退员工以及员工辞职和自动辞职”的问题;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的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其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的劳动争议。”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合同类型如何,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争议范围都很广,因此一些法官认为,“以履行雇佣合同而产生的争议来界定人事争议的范围太大了”。

3.国家管理职能的主体和管理关系是不同的:人事关系是国家人事行政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是国家劳动行政部门监督各类企业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实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一种非直接利益关系。

国家劳动行政部门与各类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没有直接的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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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我国多年的体制,干部是属于人事部门并受其管理的人。属于劳动部门职能范围的单位的所有雇员都是工人。

5.在我国实行劳动制度改革并逐步过渡到全员劳动合同制近20年的现代企业组织中,一般没有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着完整的劳动合同关系,即劳动雇佣关系。劳动争议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上诉。公共机构的人员情况比企业复杂得多。其中有国家机关干部(有编制人员)和聘用制干部(称为合同制干部)。社会保障机构认为,这些干部应该像工人一样参加养老保险,工人本质上是工人,类似于国企改革前用工人代替工人的情况。但是,干部的聘用制度仍然是人事部门指派的人员)。公共机构雇用的人员有各类,社会雇员、正式工人、临时工等。这些人员和公共机构之间的关系通过不同的合同关系联系在一起。他们的工资和分配制度也不同,这也导致了不同的法律雇佣关系。争议发生后,一般由人事机构的人员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但目前不是单一案件)。其他应视为劳动合同关系或视为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6.目前,公共机构的界限已经逐渐变得模糊不清。一些非国家官方的公共机构享受公共机构的待遇或运作方式,如私立学校,或私立非企业单位,如驾校和私立科研机构,以及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作者注:目前,税务和社会保障机构将律师视为私营企业)。民政部门批准为普通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许可证,而原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已由司法行政机关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许可证,但没有《事业单位法人》许可证。但是,组织机构代码证原本属于一个公共机构,因此不再包括在该清单中。可以说,所有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都是事业单位,但在这些所有制形式中

7.劳动争议通过劳动法规定的社会劳动关系解决。人事争议的解决涉及人事政策文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的一些人事和其他关系。事业单位内部行政处分存在争议,而企业内部行政处分一般表现为劳动关系,而不是内部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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