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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的区别,劳动仲裁调解书与劳动裁决书的异同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6 10:00:06浏览62次

1、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相同的方面表现在:

(1)结束仲裁程序。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后,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从仲裁法定程序中解决了双方的争议,这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结束。

(2)产生法律后果。

二者都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产生了实质性的法律后果。双方都应认真履行。

(3)仲裁不得重复。

当事人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和相同的事实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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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点击阅读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不执行,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关提出,按照仲裁监督程序处理。

(4)具有强制执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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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文书和裁决。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调解书和裁决书。

2、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不同之处表现在:

(1)有效时间不同。

"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送达后不立即生效,但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裁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2)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同。

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不得就调解协议的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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