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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基本原则是什么,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羿旋 时间:2022-11-25 22:20:03浏览51次

一、劳动争议仲裁基本原则

(2)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因法定回避而认为不适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有法定回避情形,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自动或申请回避。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由三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为保证裁决的客观公正,《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仲裁裁决。

(4)一次性裁决原则。这意味着任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决定都是最终决定。当事人不服的,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行一次性裁决原则,可以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二、劳动仲裁的结案时间

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仲裁的程序

(一)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的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和必要程序。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申请仲裁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二)检查验收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规定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信息不清楚的仲裁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

仲裁庭会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劳动者要注意接收仲裁庭的信息。

(3)仲裁前的准备

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组成仲裁庭。

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成员、指定仲裁员、仲裁庭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作出回避决定。

调查取证。仲裁庭应当认真阅读当事人的申请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

拟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案。

(4)仲裁审判

通知相关方。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的日期和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提前调解。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仲裁调解书。

法院裁决。

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

劳动仲裁主要有四个原则:事前调解原则、回避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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