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仲裁作者:贯敏 时间:2022-11-26 20:25:03浏览74次
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段某,女,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住址:xxxx** *街* * * *路号,身份证号码:* * * * *,联系电话:* * * * *
原告不服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月日作出的深劳仲字[2008]第2号裁决书,现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07年4月*日至2008年8月*日期间的加班工资4 * * 8元及25%经济补偿金1**5元;
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08年年终奖人民币60 * *;
事实和理由:
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沈劳仲案[2008]2 * * *号裁决书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裁定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加班费且加班费计算方法错误。被告属于原告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时间自由灵活,由被告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原告也与被告签订了不定时工作协议。同时,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作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而且截至被告辞职的2008年8月*日,广东和深圳都没有相关规定。因此,不定时工作协议应当有效,原告不应当向被告支付任何加班费。
二。判决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25%的加班费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不存在原告欠被告加班费的问题。而且加班费的经济补偿的支付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规定。因此,即使存在拖欠加班费的情况,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费的经济补偿金也没有法律依据。对此,中国法院做出了相应的判决。
三。裁定要求原告支付被告2008年年终奖没有法律依据。年终奖是企业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员工的工作表现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并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劳动合同,原告有权自行决定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和方式。原告不给辞职的被告发放年终奖并无不当。而且,由于被告于2008年*月离职,原告全年经营业绩未入账,无法计算每位员工的年终奖金额,因此无法发放年终奖。一年内旷工的员工可能无权获得年终奖。当年离职的员工怎么还有权利享受年终奖?
综上,原仲裁裁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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