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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有哪些,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包含哪些内容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5 08:15:03浏览150次

在法律知识日益普及的今天,当劳动者遇到劳动争议时,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后,通过合法的权利保护手段,如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今天,边肖将向您详细解释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案中包括哪些内容。1.调解劳动争议的方法有哪些

自《劳动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不仅基数大、密度高,而且一些群体性案件劳动关系复杂,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将劳动争议处理纳入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调解之中,减少通过裁决或诉讼解决劳动争议,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劳资对立,缓解劳资冲突,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由第三方(如专业人才机构、争议调解中心等)进行的和解协商。当企业与员工之间因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关系等而发生纠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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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劳动争议调解有三种主要形式。一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第一次调解; 第三,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前两种形式是诉讼外调解;由特定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作为第三方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二、劳动争议调解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解。在此期间,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宣布调解不成,并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当劳动争议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通过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争议时,就产生了调解效力问题。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自觉履行。因此,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就效力而言有两个方面: 第一,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它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而应自觉积极地遵守和履行。其次,协议是自愿达成的,是在群众调解机构的主持下进行的,因此达成的协议应由各方自觉履行,而不是强制执行。

总之,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

中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有三种方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仲裁委员会调解和法院诉讼调解。无论哪种调解方式,建议每个人都应该收集和收集证据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欢迎访问法律问题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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