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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吗,浅析劳动争议案件中社会保险纠纷的成因及对策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7 08:40:06浏览114次

目前,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多,类型新,处理难度大。在审判实践中,几乎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都包含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返还各种社会保险费的内容。因此,律师分析了社会保险纠纷的原因,以探索解决此类纠纷的有效方法。劳动争议案件中社会保险纠纷的成因及对策

一、社会保险纠纷的主要原因

首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可操作性差。各地推进社会保险制度的进程极不均衡。《劳动法》要求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权,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引发争议。

其次,行政执法的缺失导致了社会保险纠纷。出于自身利益,雇主通常不为员工支付社会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依靠行政执法部门定期主动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才能落实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保险纠纷的发生。现在,行政执法的缺失导致了社会保险纠纷。

此外,企业用工制度和劳动者用工机制不规范,导致社会保险纠纷。

随着改革的深入,非公有制企业不断涌现,非公有制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更加普遍,由此引发社会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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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跳槽”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因用人单位未能正常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引发的纠纷。

二、社会保险纠纷的特点。

劳动仲裁律师解释说:在当前市场化的劳资关系下,资本和劳动力极度失衡,资本具有明显优势,劳动者难以就业,因此劳动者为了就业暂时放弃了本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为了保住他们的工作,在劳动关系存在期间,他们从未对雇主未能为他们支付社会保险提出任何异议,并且总是等到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之后,工人才主张这一权利。因此,社会保险纠纷具有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特征。

三、社会保险纠纷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劳动法》《社会保险和福利法》第九章的规定仅原则上规定工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险,但没有关于保护措施和手段的具体规定。由于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劳动法》的可操作性差,很难听到,这主要表现在:

一是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将社会保险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第三项“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等社会保险费而未参加退休后社会保险统筹的纠纷”,仅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未规定劳动者退休前或劳动合同终止时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审判实践中,社会保险纠纷一般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或劳动关系终止后)。

第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纠纷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也给此类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困难。在试行中,经常会遇到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补缴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对于这种纠纷,笔者曾从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出发,认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认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一定时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然而,这样的决定生效后,就很难实施了。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社保机构没有职工社保档案,法院不能将社保机构作为当事人,也不能强制社保机构建立职工档案,判决处于不可执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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