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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多起劳动争议案件的解析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4 22:05:02浏览57次

近年来,由于高校扩招,面临就业的人数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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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是新工作的开始,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许多劳动争议案件提醒着新工作。一、确认终止劳动关系无效的案件

2005年4月15日,张与河北省某大学科技学院及其培养单位签订研究生聘任协议,规定科技学院接受张为我院教师,工作年限为五年。毕业后,张在一所科技学院工作了5年。2010年5月18日,科技学院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声称根据劳动协议,双方的劳动关系将于2010年4月18日终止。张以要求确认该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五年服务期,科学技术研究所没有向张发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根据该判决,确认科学技术研究所与张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无效。

法律要点:就业协议只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确定其就业意向的依据,而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功能。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尚未在劳动合同中详细约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根据雇用协议同意的服务期的终止被视为无效。

支付账户违约金

王于2011年加入一家金融咨询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双方签署《非京籍员工落户办理协议书》,表示公司为王办理了非北京注册员工的结算手续,王在公司的服务期为三年。如无公司原因,王提出终止劳动合同,须向公司支付3万元的赔偿金。2013年10月,王辞去公司职务,不再提供任何劳务。

该公司要求王支付3万元罚款,理由是王同意。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3万元违约金协议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条款,是无效条款,因此裁定公司败诉。

法律要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雇主和雇员之间关于临时罚款的协议是否合法。《劳动合同法》详尽地列出了雇主和雇员约定违约金的情况,只有雇员接受了雇主的专业技术培训,遵守了竞争限制和商业秘密,才能约定违约金。此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解决安置后未能履行服务期问题的违约金是无效的,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案例

2013年8月毕业后,李在一家保安公司签下《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引进协议书》,同意该公司为李办理北京账户。根据协议,李提交了相应的定居材料,但直到2015年3月他仍未获得北京户口。2015年6月1日,李以“未能按约定在北京落户、工资低、职业发展有限”为由辞职,并以要求单位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双方同意于《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引进协议书》在北京定居。显然,和解协议的签订与双方最终的雇佣协议和正式劳动合同的签订密切相关,这可以被视为劳动合同的目的之一

法律要点:本案属于雇主未能按约定解决工人的安置问题。雇主和工人就在北京定居一事达成了协议。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内非法终止劳动合同

赖于2015年5月加入一家电梯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2015年7月,电梯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用工标准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对此,赖认为解散是非法的,并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他要求公司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费用。

本院认为,某电梯公司提交了两份材料证明赖在试用期内缺乏勤奋、持续学习和进取精神,但该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所在单位的用人标准,部分同事的判断只是主观判断,缺乏客观性。据此,公司认定赖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终止劳动关系明显不合适。法院据此裁定,一家电梯公司向赖支付了非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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