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6 21:20:03浏览148次
(一)仲裁员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处理案件的任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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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及专职仲裁员被解聘后一年内不得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
参见文件:
《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85号20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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