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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3 21:30:04浏览114次

为了提高职业学校学生技能型人才的管理水平、实践效果和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教育部组织起草了《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在我们向公众开放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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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咨询时间:2012年11月15日-11月29日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网上留言和在教育部门户网站上来信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件:baiwei@moe.edu.cn

在线信息:教育部门户网站

邮寄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邮政编码:100816),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对《邮政实务管理规定》的意见”。

教育部2012年11月15日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规定。为了规范和促进学生在职业学校实习,维护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实习,是指职业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的实习。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学生成长和职业能力形成的规律,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稳定就业。

第四条在职实习应当遵循育人、学以致用、专业匹配、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和规划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由办学单位根据学校隶属关系进行管理,行业部门组织的学生在校实习由行业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进行管理。高职院校学生的实习由学校组织者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面管理。

第六条职业学校原则上应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条件,并提供与学生专业相应或相近的岗位。

如果学生要求选择自己的实习单位,必须由学生自己提出申请,并向实习单位提供接收学生实习的公函和实习协议(未成年学生还应提供监护人的知情同意书),实习只能在学校记录后进行。学校应该定期检查选择自己实习单位的学生的实习过程。

第七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实习计划,并共同负责学生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实习计划包括:实习教学的总体目标、各实习环节、学科内容、形式、程序、时间分配、实习岗位、考核要求和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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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学校应当明确管理实习工作的组织机构,校长是学生实习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实习。

第九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安排思想品德好、经验丰富的教学或技术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全程指导和管理学生实习。

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原则上安排在学生学习的最后一个学年。原则上,高等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在最后半年学习,实习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和

第十一条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文件,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等,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实习的单位和岗位进行实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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