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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裁决可以起诉吗,当事人对撤销终局裁决案件能否享有上诉权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6 08:05:03浏览120次

2004年8月27日

附件: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如何在院长监督下进行再审程序的请示和答复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2002年4月22日,* *姜国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因与黑龙江九里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九里公司)发生欠款纠纷,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2002)第174号仲裁裁决。2002年6月20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哈民一子楚69号民事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九力公司拒绝受理再审申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复审。2002年9月24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法院以(2002)哈民建字第676号驳回了久立公司的再审申请,久立公司多次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哈民简毅字第248号民事裁定书重新审理,并于2003年4月8日以(2003)哈民一多字第6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02)哈民一子楚第69号民事裁定书。* *公司拒绝接受投诉,并继续提出投诉。

第二,征求指示和不同意见

对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形成了以下两个意见: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确有错误,检察机关抗诉应如何处理的请示》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6号、法赋(1997)5号、法释(2000)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号等相关司法解释。一、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无权对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不得抗诉。当事人可以再次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救济程序。仲裁法是一部特别法,应当优于民事诉讼法。因此,本法院院长启动此类有效裁决的审判监督程序没有法律依据。即使撤销仲裁裁决有错误,当事人也应通过《仲裁法》规定的解决争议的程序性条款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根据《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第177条通过院长的监督程序重审的。我院院长有权监督我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都提到了当事人的申诉情况。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总统对此类案件的监督权应被排除在外。我院院长发现我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有误,当事人无怨言,应予以监督。此外,此案的新闻媒体已经对其进行了监督,因此我院院长决定根据法律进行重审。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上述两个意见中,哪一个符合立法精神,如何处理下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的再审,并运用院长监督程序。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和评论

经研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1.根据《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的批复》中规定的当事人享有的法律救济,不应允许以庭长发现有错误为由重新尝试撤销仲裁裁决的决定。《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不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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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将恢复到未决状态,当事人既可以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享有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允许法院重审撤销仲裁裁决的决定,理由是院长认为存在错误,实质上否认争议已回到未解决的状态,试图恢复原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并与《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上述规定直接冲突,剥夺了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选择争议解决方法的权利,这可能最终导致此类争议被移交给法院,从而从根本上阻碍《仲裁法》相关规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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