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终局裁决可以起诉吗,当事人对撤销终局裁决案件能否享有上诉权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6 08:05:03浏览120次

2.就减少对当事方自主权的干预和坚持对仲裁进行有限司法监督的原则而言,不应允许其以庭长发现有错误为由重新尝试撤销仲裁裁决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号、法复[1997]5《仲裁法》号、法释[2000]17《仲裁法》号、法释[2000]46《仲裁法》号)的规定,当事人对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决定无权上诉,如果法院驳回撤销申请,又不撤销,则检察院提出抗诉此外,如果人民法院决定不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无权申请再审。这一系列答复表明,对仲裁进行有限的司法监督是最高人民法院一贯坚持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仲裁的司法监督,避免司法权对仲裁的过度干预,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护,有利于仲裁的发展。允许在总统的监督下重审违反了这一原则,而且从根本上违反了各方的自主权。

3.为了防止无限再审,简化程序,快速解决纠纷,应当限制由院长提起的再审,而不应允许撤销仲裁裁决的决定再审。仲裁是当事人自主解决争议的制度,其立法意图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简化程序,快速解决争议,遵循终审原则。根据《仲裁法》、《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做出的各类仲裁裁决均不允许当事人上诉或申请再审。根据诉讼程序设置的一般原则,上诉审是对无效裁判的一种普通救济程序,再审是对有效裁判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与上诉审判程序相比,再审程序应当启动得更为谨慎,未被法律赋予上诉审判救济的法官不得通过启动再审程序而被变更。虽然《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第177条没有明确限制院长提起再审案件的范围,但如果允许院长以确实存在错误为由提起再审,显然会使程序复杂化,不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以《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没有明确界定院长提起再审的适用范围为由,这是司法权威主义的表现,可能导致审判监督权优于当事人的诉讼和检察监督权的后果,这是实践中无限再审的重要来源。

综上所述,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进行再审,理由是院长认为存在错误,侵犯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违反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这个答复

来源:互联网

,

受邀律师

李大庆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他是著名的法律咨询服务门户网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资深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十余年。他在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建设、投融资、合同债务、工伤、婚姻家庭等民商法和刑事辩护领域进行了长期深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素养,成功代理了500多起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专项服务,为数十家公司、企业和众多个人提供常年专项法律咨询服务,深受当事人好评。详细的

在线咨询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相关推荐

热门关注

popular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