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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和劳动争议,农转非退休职工补贴纠纷不属劳动争议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12-21 07:30:03浏览102次

我的二姨曾经是北京郊区的一个农民。20世纪80年代,她的户籍从农村改为非农村。

她被安排在一家建筑企业工作,后来在她老了之后办理了退休手续。

不久前,她因不合理的工资标准和生活津贴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驳回,因为这不是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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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和生活津贴属于员工的个人利益,而我的二舅妈与这家建筑企业有劳动关系,为什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呢?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确认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解聘、辞职、辞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属于仲裁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下列争议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形成后发生争议的; (三)职工退休后,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与原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

从这个角度来看,虽然你二姨在农村转移到城市后与该建筑企业有劳动关系,但由于其工资标准和生活津贴是根据当时的国家政策和行政法规确定的,不属于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所以你二姨的诉讼被法院驳回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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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杨鹏林

浙江杭州

杨,浙江金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教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毕业后,他在企业和集团公司工作多年,在劳动争议、公司法、债权债务等方面有很好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在执业过程中所承办的案件中,我们始终坚持诚实、尽责、受委托、忠于他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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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他与几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组成了一个团队,为客户提供更全面、更高效的法律服务。专业领域:债权债务、婚姻继承、法律顾问、劳动争议、公司法等案件。详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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