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6 14:20:03浏览95次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劳资纠纷也是最常见的,侵犯工人利益的事件比比皆是。因此,劳动争议已经成为民事纠纷的一个突出部分。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对劳动者权利的丧失有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而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那么劳动者必须在争议发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否则将失去实质性的胜诉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时效期限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诉讼时效期限,当事人不会失去赢得仲裁的权利,而只会失去申请仲裁的权利。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和区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权利保护诉讼的时效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文是对普通诉讼时效期限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公民权利的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时效超过两年,法院将不予保护。《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一年短时效不包括劳动争议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一年期限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启动仲裁程序的期限。这是对程序权利的限制,而不是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其他法律也有关于劳动争议诉讼时间的特别规定。因此,对于劳动争议诉讼,民事案件两年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仍然适用。
第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一项特殊的制度。它不是一部特殊的民事诉讼法,而是独立于民事诉讼而存在的。其制度不能直接适用于民事案件的审理。
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4条的规定,如果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则应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法的一项特殊规定,应当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时效为一年。我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是,如果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则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由程序法规定,诉讼时效由实体法规定;超过诉讼时效将影响行使实体权利的效果,而超过仲裁时效将影响程序效果,即不能进入仲裁程序。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审查,而仲裁时效期间,仲裁机构应当主动审查申请。
诉讼时效制度的一般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体法中。虽然超过法定时效期限不会导致实体权利的消灭,但国家公权力对实体权利的保护的丧失,即上诉权的丧失,影响了实体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