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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浅谈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程序问题(上)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12-21 10:00:06浏览86次

一、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特点和类型目前,随着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由劳动权利和义务引起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呈上升趋势。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这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表现出以下突出特点:1。劳动争议仲裁的优势。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解决。一方当事人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未经劳动争议仲裁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经仲裁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劳动争议程序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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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们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和劳动法的相关程序规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没有专门的劳动诉讼法。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劳动争议案件毕竟不是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也不能完全照搬或适用。例如,在起诉与诉讼请求的关系上,我们不能在民事诉讼中严格适用“不忽视”原则。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当事人一方不服全部或部分裁决并在15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对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而不是仅根据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进行审理。根据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不理睬”原则,很明显,“劳动争议案件综合审理”的规定与一般民事诉讼中“只能起诉、只能审理”的规定相冲突。我们认为,这是劳动争议案件将仲裁作为诉前程序的特殊性,影响了“不起诉、不理会”原则在诉讼阶段的体现。

对于后续的诉讼程序,它不能完全脱离诉前程序。当事人在仲裁申请中提出的请求和主张仍需通过诉讼进行审理。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起诉、不理睬”的民事诉讼原则体现为仲裁与诉讼相结合的形式。3.劳动争议主体的实质不平等。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人和雇主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不平等。一方面,这种不平等是由于劳动力的供求决定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工人宁愿放弃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健康、福利等基本权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从表面上看,合同是自愿平等缔结的,但从本质上讲,它们是不平等的。

另一方面,劳动力的个人特征决定了实质性的不平等。劳动关系建立后,雇主与工人之间存在从属关系,即支配与支配、管理与管理。特别是在涉及解雇、开除、辞退、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降低工资和增加工作时间的纠纷中,用人单位的决定具有主动性、积极性或干预权利的特点。4.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法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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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劳动法原则性太强,配套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有些仍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然而,当前的劳动制度改革处于中国经济体制转轨的前沿,在利益调整领域探索和变革,法律缺失现象尤为突出。在许多新的问题和情况下,没有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甚至没有部门规章。在实践中,仲裁和审判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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