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20 11:05:02浏览135次
【案情简介】被告于2002年2月进入原告办公室,双方于2006年3月7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1月3日至2006年12月31日,并于当日签订了补充劳动合同协议。该协议第三条规定:“由于甲方的贸易和轻型塑料制品厂是丙方曙光家具塑料厂的合资企业,如果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3月31日,原被告终止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终止前12个月内,原告按月平均工资标准3489元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8722.50元。2008年3月31日,被告向上海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自2008年2月至3月支付双倍工资69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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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委员会裁定原告在上述期间应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人民币6,978元。事实上,被告在2008年2月和3月应支付的工资分别为2300元和2100元。原告* *广茂塑料制品厂称,被告于2002年2月进入原告办公室,双方于2006年1月至2006年12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由于原告的合营方未确定合营期限,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始终保持劳动合同关系。2007年11月1日,原告的合资方决定在该年年底前不继续合资。2007年2月至2008年3月,我诉至医院,拒绝支付被告双倍工资6978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自2008年1月至3月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于2008年2月和3月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因此,要求原告在上述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3489元/月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6978元,并在工资中包含每月报销的150元电话费以计算双倍工资。
[裁判点]
根据庭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月工资。该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原被告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原告应在2008年2月和3月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被告要求原告在2008年2月和3月按照劳动关系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双倍工资也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应根据2008年2月和3月到期的工资标准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至于被告要求将每月电话费的报销纳入双倍工资的计算范围,被告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因为电话费的报销不属于工资的构成范围。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判决如下:
1.原告* *广茂塑料制品厂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张某2008年2月工资300元,2008年3月工资2元,100元;
二、仲裁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需要在2008年2月和3月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
如何计算双倍工资的标准?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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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2008年2月和3月的工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为新颁布的法律来规范劳动合同是不可避免的。不言而喻,它非常重要。通过对这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更深的理解。本案被告自2002年2月起在原告办公室工作,直至2008年3月31日被原告辞退。在如此长的时间内,双方仅签订了从2006年1月3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在其他时期,只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没有签订或续签正式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