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21 20:25:02浏览113次
有些员工离开公司时,年终奖金的数额还没有发放,而当他们离开公司时,也制定了当年员工年终奖金的具体标准。离开公司的员工认为他们已经在公司努力工作了整整一年,获得年终奖金是合理的。那么,离开公司后,单位是否需要补发年终奖?听网络编辑。离职后,单位需要补发员工年终奖吗?符合条件要补发。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动者同工同酬,这是《劳动法》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员工年终奖励是对员工当年工作的考核,属于考核年度的工资部分。员工在考核年度后辞职和终止劳动合同,不会导致考核年度劳动者的劳动减少,也不会影响考核年度劳动者的工作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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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司没有扣除员工年终奖金的依据。同时,公司在员工离职前扣发奖金的行为不仅限制了劳动力的流动,而且导致在职员工和离职员工在支付相同的劳动报酬后,劳动报酬有所不同,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同工同酬和不扣减劳动报酬的规定。对于离职不发放工资问题在法律上的相关规定有
《劳动法》第91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理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工资;
(四)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未按照本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
超过双方约定或双方无故单方决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或者超过规定日期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属于拖欠工资,违反上述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部(1995)第226号《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规定》(1994)第十条所称“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在侵犯财产罪中增加了一项新的罪名,即——恶意拖欠工资。
《刑法修正案八》41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跑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能够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离开公司后,公司是否需要补发员工的年终奖?离开公司后,如果劳动者认为单位应该给他年终奖,他需要依法给予年终奖。如果他不给,劳动者应该记得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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