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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劳动仲裁及其受案范围你清楚吗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0 20:27:02浏览84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协商不成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理劳动仲裁案件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的确认、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补偿等发生的争议。

(二)公务员法实施机关与聘用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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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因除名、辞退、辞职、辞职等原因终止人事关系和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除名、辞退、辞职、辞职等原因导致的人事关系终止和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组织与员工之间的纠纷。

(五)军事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之间以及公务人员之间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不属于劳动仲裁程序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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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和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争议。

实施企业管理的机构与其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之间的争议也是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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