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1 17:00:05浏览149次
两者之间主要有六个区别:
首先,执法的主体是不同的。劳动监察执法机构是劳动行政部门,其执法活动是代表劳动行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劳动仲裁执法的主体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是根据国家劳动立法设立的一个专门机构。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
第二,法律行为是不同的。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履行劳动监察职能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劳动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所作出的裁决属于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第三,他们有不同的责任。劳动监察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它是根据法定管理权限主动进行的,不需要相关人员的任何请求。劳动仲裁机构是受理劳动关系人投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有在提交仲裁申请后才能受理。否则,仲裁部门不会主动干预。
第四,法律地位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与被监察的单位和个人是行政关系。但是,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都是“中间人”,不作为一方当事人,而是处于“第三方”的地位。
第五,法律后果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察机关一旦作出决定,立即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实施。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但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是处于待定的效力状态。
第六,执法方法不同。劳动监察包括事后纠正和事前预防。然而,劳动仲裁是事后纠正。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这两者不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过相互合作相互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