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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由重复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申诉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事由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2 10:54:02浏览113次

《劳动法》第82条规定“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劳动法》第82条,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天期限为由,做出书面裁决、决定或驳回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申请仲裁的期限确实已经届满,并且不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当事人在60天内提交仲裁申请,他们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这也是提起劳动仲裁的最大风险之一。那么,法律是否有任何条款可以中断、中止或延长最后期限?

时效期限的中断和中止是什么?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或仲裁时效期间,由于某些法律原因已经过的时效无效。时效中断的原因消除后,应重新计算时效。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或仲裁时效期间,由于法律原因,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诉讼被依法暂时中止,并从法律原因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形。这也被称为时效中止。事实上,时效期限的中断和中止起到了延长时效期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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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及相关配套规定,笔者将可作为仲裁上诉时效中断和中止的原因归纳如下,以供参考,从而化解上诉时效带来的风险。

一、调解期间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仲裁上诉时效期间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结束调解,即最长中止期限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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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点击阅读

自调解结束之日起,当事人上诉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调解持续30天以上的,上诉期限自30日后的第一天起继续计算。(见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受审查的期限。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逐一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和说明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从申请到接受的期间应被视为时效的中止。(见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期限的。(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

四、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期间。如果雇员拒绝接受解雇或除名的决定,他/她应向雇主(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这是“合理的”。如果员工拒绝接受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的重新答复并申请仲裁,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见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五、案件的回避时限。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撤诉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重新立案审理,申请仲裁的期限自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见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六、非典期间。如果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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