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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举证责任分配,劳动仲裁举证规则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3 21:35:01浏览85次

最近,总有工人向律师咨询劳动仲裁案件中的证据问题。今天我们将学习劳动仲裁案件中的证据问题。一般来说,“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尤其是“举证倒置”原则。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的辞退、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产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有了这个原则,让我们对证明规则有一个详细的了解。

1、举证责任:

(一)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因用人单位决定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发生劳动争议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控制和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三)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举证责任无法确定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

2、举证期限:

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仲裁请求的增加或者变更,对方需要提供反驳证据的,应当在对方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后,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仲裁庭不得在期限内组织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除非对方同意质证。

3、质证:

仲裁庭应当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和证明力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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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经仲裁庭许可。仲裁庭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时,证人出庭作证的,可以视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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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询问证人。证人不准出席仲裁庭的听证会,其他证人在询问证人时不准在场。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允许证人相互对质。仲裁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记录在书面笔录中,由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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