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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回避制度,仲裁员回避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3 22:00:06浏览109次

(一)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2.对这个案子有兴趣;

3.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其他关系”是指:

(一)对受理的案件提供事先咨询;

(二)当事人的现任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或者离任不满两年的当事人的前任法律顾问;

(三)兼职仲裁员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单位工作不满两年的;

(四)为当事人推荐或者介绍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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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担任过本案有关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六)未经许可会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邀请或者礼物;

(七)其他可能影响公平仲裁的情形。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在担任仲裁员期间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参见文件:

《劳动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办法》(粤劳中[2003]4号,200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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