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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范本,劳动人事争议裁决书范本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4 19:35:01浏览94次

摘要:下面是劳动人事争议裁决书的案例,它是由法网为你编辑的。我希望我能帮助你,并感谢你的阅读。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X市劳动人民钟字[〔20XX〕第20号

申请人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来自XX省XX市,住XX市XX区26号。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x行政部XXXX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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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XX,董事。

住所,XX省XX市XX大厦XX室。

委托代理人XX,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XX,XXXX,该局党组办公室主任。

申请人XX因与被申请人XXXX管理局XX办公室发生争议,向本会申请仲裁。本局接纳此案后,成立了唯一的法庭审理此案。申请人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X,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XX出席听证会。此案的审判现已结束。

申请人声称,自1995年10月我开始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以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与被申请人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被申请人和我被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与我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尚未与我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我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工资标准全额支付我的工资(2009年3月至2011年2月),并且自我被聘用之日起没有为我购买社会保险。

2011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书面通知我,从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底,我被借调到XXXX管理局XX分局(以下简称XX分局)工作,并要求我在3月5日前向XX分局报到,否则将被解聘或解聘。得知此事后,我表示不同意改变工作地点,并希望继续在被告的办公室工作。 第二天,我准时去上班,但是我被告知我不需要去上班,我的工资从2011年3月起暂停发放。我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支付我全部劳动报酬,没有为我购买社会保险,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应向我支付双倍工资差额53271.9元(扣除已支付部分)。支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的双倍工资差额125,915.4元(不含已付部分和所需部分),支付未足额支付的24个月(2009年3月至2011年2月)的工资差额52,072.6元,未支付的工资赔偿52,072.6元,违法的赔偿150,129.9元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在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额为150,129.9元;2.未足额支付的24个月(2009年3月至2011年2月)工资差异为52,072.6元;3.未足额支付工资赔偿52072.6元;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双倍工资差额53271.9元;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未补发的双倍工资差额125,915.4元(不包括已支付部分和需要补足的部分)。

被申请人辩称:

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人事争议应受人事争议法律政策管辖,而不应受劳动争议法律政策管辖。被申请人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申请人是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无论从毕业作业的录入状态、工作岗位、工资核算、档案管理都证明了这一事实。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人事争议法规和政策适用于事业单位与其管理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处理。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96条的规定和精神,调整对象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职工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职工之间的关系。

事业单位与管理人员的关系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号文件(中国外交部[〔2003〕61号),申请人属于“原固定就业制度职工”机构,与该机构形成“人事关系”。“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工作关系的解除,适用辞职和辞退的有关规定”。《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中国外交部[〔2007〕10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与职工因解除人事关系和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2条:实行用工制度的事业单位职工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人事争议仲裁适用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人力资源和社会事务办公室信函[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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