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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吗,劳动仲裁证据保全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5 08:15:01浏览130次

劳动仲裁证据的保全

证据的重要性似乎已经变得显而易见,但通常当人们意识到某个证据的重要性时,它就无法获得或不再存在。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不仅要有清晰的证据意识,随时注意收集和整理相关数据,还要掌握一定的证据保全知识和技能。

证据保全是一种固定和保护证据的制度。指当事人为保持证据固有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防止固有证据因各种原因在未来丢失、损坏或难以获取而申请的保全。提交保存的证据必须在证明案件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如果被保全的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案件就不能得到确认,当事人的主张就不能实现。

证据保全一般可分为诉前证据保全和诉讼中证据保全。诉讼前的证据保全一般由公证机关按照《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所以通常称为证据保全公证。

诉讼证据保全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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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的证据力一般优于所有其他证据。在诉讼活动中,法院对公证书的采信率极高,是一种非常可靠的证据保全手段。但是,由于其程序严格、程序复杂、费用一定,除非确有必要,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的日常管理中不会采用。

证据的固化

那么,有没有简单易行的方法,既能预防劳动争议,避免诉讼举证的风险,又能贯穿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日常管理?

如上所述,证据保全一般是指人民法院或者公证机关保全证据的活动。然而,我们认为,证据保全的广义定义还应包括当事人自己采取某些措施保全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获得的证据的活动。为了有所作为,我们暂时称这些活动为“证据固化”。

事实上,通过规范日常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提前完全固化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的相关证据。

所以,在实践中,我们都应该在紧急情况下提前巩固可能导致劳动争议的证据?

例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下生效。

尽管大多数雇主客观上已经这样做了,但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雇主通常无法证明这一点。涉及内部规章制度的劳动争议,由于不能证明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很可能被宣布无效。如果雇主在民主程序和公告程序中保留了雇员的“征求意见”或工会加盖印章的规章制度回执,结果可能会大不相同。

另一个例子是第一种情况。如果企业在发生突发事件或冲突时及时报警,并通过警方的介入和调查,巩固第三方对相关事实的证据,无疑会在后续诉讼中获得非常有利的局面。

所有这些都是无数的。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在充分认识诉讼证据保全和凝固重要性的基础上,在劳动关系管理中不断探索、总结和完善。在这中间,恰当地运用“外脑”加强专业劳动法研究机构的咨询工作是事半功倍的有效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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