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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代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何举证的问题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5 08:30:03浏览77次

让我们期待法网向您介绍如何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提供证据,包括提供证据的理由、形式、原则和责任。

 举证的原因

劳资纠纷的产生是因为双方对对方的索赔有不同的意见。双方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陈述事实和主张。

作为不了解事实的中立第三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能根据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认法律事实。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以外,当事人提出上诉或者反驳对方的上诉请求,应当提供证据。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相关事实,可能会面临不利的裁决后果。双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声称的有争议的事实的存在,并否认对方声称的事实。

 举证的形式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指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能够依法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某种思想或行为的文章,其内容能够证明争议案件的真实情况。如劳动合同文本、培训协议、保密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工资折扣)、考勤单、存款收据、户籍证明、医疗证明等。

2.物证是指通过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来证明争议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物证包括实物(与争议案件事实相关的客观物体)和痕迹(物体相互作用产生的痕迹和物体运动产生的痕迹)。如不符合国家安全和健康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劳动(保护)工具。

3.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录音录像反映的声音和图像、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以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数据。例如现场照片、对话记录、工作场所监控视频、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

4.证人证言是证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陈述自己对争议案件情况的陈述。比如在场其他工人的证词。

5.当事人陈述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其知道、理解和记得的与争议有关的事实所作的陈述。包括当事人的“案情陈述”和“权利要求陈述”。它主要体现在申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和代理人的话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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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基于科学知识对案件中与专业化相关的争议问题进行的分析、鉴定和判断。如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证文件、劳动者违法犯罪活动结论(嫌疑)、审计评估报告、医学诊断等。

7.勘验笔录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查明案件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争议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或者物体进行检查、拍照、测量,并制作检查资料和结果而制作的笔录。例如,对工作场所的调查所做的书面记录。(勘验记录不属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举证的原则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否定对方的主张,当事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证明: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书证或者物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始材料。确需保留原证据或原始证据或提供原证据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提供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核的复印件或复印件。无法复制的复制品

当事人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来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视听资料。有其他证据支持并且无疑是真实的视听材料应当通过法律手段获得。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视听资料,没有其他证据支持,有疑点的,不得接受。

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证人证言。除法律规定证人确实难以出庭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询问。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会影响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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