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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仲裁,什么是工伤仲裁?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6 08:40:04浏览134次

工伤仲裁是解决工伤纠纷的途径之一。工伤纠纷通常可以提交法院或申请仲裁。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协议,并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方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双方都有义务执行。

仲裁机构不同于法院。法院行使国家授予的司法权。诉讼前双方没有必要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就必须在法院受理诉讼后作出回应。仲裁机构通常是非政府组织,它们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的协议。没有协议,他们无权受理案件。

1.工伤处理程序

工伤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工伤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庭制度

仲裁委员会应当组成仲裁庭,处理工伤纠纷。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简单的工伤纠纷。仲裁庭可以将重大或者疑难工伤争议的处理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必须由仲裁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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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管辖权

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争议。工伤争议涉及的企业和职工不在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同一区域的,由职工与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4.仲裁机构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或者死亡劳动者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指定代理人代表其参加仲裁活动。

5.提起仲裁的时限

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期限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6.仲裁投诉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按照被告人数提交申诉书和副本。投诉应说明以下事项: (1)雇员方的姓名、职业、地址和工作单位;企业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证人姓名和地址。

7、审查备案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接受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如果被告人不按时提交答辩书或不按时提交答辩书,将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T

仲裁庭应首先调解处理工伤纠纷,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送达前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10、不服交易裁决的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11.裁决的执行和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文书和裁决。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关闭时间限制

仲裁庭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束对工伤争议的处理。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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