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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仲裁时效,追索双倍工资谨防超过仲裁时效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6 13:55:01浏览135次

随着一年的临近,劳动争议逐渐增多。作者注意到越来越多的劳资纠纷被认为是雇主应该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双倍工资。但是,由于对劳动仲裁时效缺乏了解,许多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无法获得双倍工资。本文从一个实际案例出发,分析了劳动者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求双倍工资的仲裁期限,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建议。

案例:王小姐于2006年4月加入一家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公司没有和王小姐签订劳动合同。王小姐也保持沉默,因为她担心签署合同会使公司不高兴,并可能影响她与公司的关系。王小姐每月大约挣4000元。王小姐在公司的工作量比较大,由于工作原因与公司经理有些矛盾。公司经理有时会给王小姐的工作带来困难,王小姐也逐渐辞职。2010年1月4日,王女士以不胜任公司工作为由,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同时,她要求公司从2008年1月1日到离开公司期间支付双倍的工资差额。公司拒绝了。如双方发生争议,王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在这种情况下,2008年1月1日和她辞职日期之间的双倍工资差距能否得到支持?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如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在雇佣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月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两倍的月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日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立即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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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规定来看,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被要求支付两倍工资的期限是"从雇用之日起一个月的第二天到一年的前一天"。然而,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来,它对过去没有追溯力。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该在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支付两倍的工资。自2009年1月1日起,雇主被视为与雇员签订了无限期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双重工资规则不再适用。因此,王小姐主张不支持2009年1月1日至辞职之日的双倍工资。

2.王女士称,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双份工资已超过仲裁期限。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交仲裁请求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日期”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8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规定的60天仲裁期限,2008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一年仲裁期限。本案中,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的双倍工资明显超过了60天的仲裁期限。即使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仲裁期限,王女士的仲裁申请也已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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