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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支付双倍工资[仲裁案例]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7 15:45:02浏览74次

今天,河南省洛阳市建新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洛阳某电器公司因未能及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判从《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日起至纠纷发生之日止支付员工双倍工资9000多元。

2006年5月,刘女士应聘到洛阳电器公司工作,后被任命为楼层经理。

2008年1月至3月,刘女士休了三个月的产假,公司支付了她的基本工资。产假期满后,刘女士因健康原因继续休假至7月底,家电公司拒绝支付工资。8月1日,刘女士回到公司工作后,由原来的售后服务主管转为出纳。工资从1500元减到1000元。在上述期间,电器公司未与刘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08年9月下旬,刘女士向仲裁机关提起诉讼,称该家电公司在调整工作时有不公平行为,要求该家电公司自2006年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双倍工资,共计8.4万元。2008年2月至10月,经仲裁机关裁定,该家电公司为刘女士办理了社会保险,并支付了双倍工资2.4万元,该家电公司向江西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刘女士在申请电器公司工作后,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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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家电公司应为刘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并加倍支付工资。

应依法适用双重处罚。

拒绝签署合同会带来无穷无尽的麻烦。

宣判后,审判长余迎春解释了审判的重点。于迎春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月工资。

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实施《劳动合同法》的上述双重处罚,需要结合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本案中,刘女士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时间不溯及既往,不能享受双份工资,因为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行为。2008年1月1日至1月31日的宽限期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刘女士也不享受双倍工资。根据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在生育期间,由于家电公司已经为刘女士缴纳了生育保险,女士依法只享受生育津贴和医疗津贴,因此刘女士不应享受双薪。休假期间,刘女士虽然没有上班,但也应享受双倍工资。

于迎春说,诉讼后,家电公司显然对刘女士不利。从刘女士申请仲裁到一审法院判决,家电公司仍然拒绝与刘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为此,于迎春提醒家电企业及时吸取教训,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如果家电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向刘女士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这种结果和争议,包括法庭在内,都是不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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