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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证据,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0 09:20:03浏览56次

证据认定的原则是什么?

双方对同一事实给出了相反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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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没有充分的根据否定对方当事人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应当结合本案情况,判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确认证明力较大的证据。证明同一事实的若干证据的力度可以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一)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其书证一般比其他书证更为有力;

(二)证据、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公证登记的书证,一般比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更有说服力;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入证据的证明力;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为其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当事人提供的证词通常不如其他证人的证词具有证明力。因无法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而难以确定争议事实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作出裁决。

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作出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称的证词;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不能与原件或者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和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言。

如果当事人只陈述自己的主张而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其主张将不予支持。除非另一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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