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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仲裁,劳动、人事仲裁区别何在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0 08:10:02浏览61次

人事争议和劳动争议的界限是不同的。

许多人事争议仲裁方法都提到了时间限制,其中最重要的时间限制包括当事人应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再次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能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仲裁的书面决定并通知自己。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60日内解决人事争议案件,特殊情况下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主任王有志表示,过去,当人事争议发生时,通常需要六个月或一年的时间通过信函和访问来解决。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除非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期限。

人事争议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应分层次进行。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区、县应当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的人事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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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点击阅读

区县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区县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的人事争议案件。北京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北京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主任王有志表示,5月1日前发生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予受理,由上级主管部门或通过信访解决。但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应由属地管辖权而不是等级管辖权管辖。

人事争议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是不同的。

北京的人事争议仲裁方法规定了仲裁员遴选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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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由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任命。

仲裁委员会的其他两名仲裁员,即当事方,可以在仲裁委员会的所有仲裁员中自由选择一名仲裁员,从而提高仲裁的公开性和平等性。这是该国的首次实践。劳动争议仲裁中没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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