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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100例,2011年劳动仲裁十大案例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1 11:50:03浏览281次

自从劳动仲裁被免费接受以来,案件数量激增。昨天,劳动仲裁部门公布了今年十大案件。其中,不签订劳动合同仍是最具争议的问题,本报逐一为市民解读。

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2010年8月,宋琦去一所外语培训学校教书,但学校从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5月,宋琦以学校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学校终止与学校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学校支付双倍工资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3万多元。在审理此案后,最终裁决支持了宋琦的所有仲裁主张。

备注: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已规定劳动合同自用工次月起签订,否则每月工资加倍。《劳动合同法》已经颁布三年多了,但许多企业仍然对这一规定充耳不闻,经常导致最终的失败。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因小失大。

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须分段计算

案例:刘是该市一家商场的仓库管理员。2011年9月30日,刘与商场的劳动合同到期。

由于种种原因,该店不愿与刘续签劳动合同。刘随后要求商场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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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于2004年2月30日进店上班。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从2004年2月30日起计算。根据他每月1500元的工资标准,他提出了8个月12000元的赔偿要求。但是,刘没有选择,只能申请劳动仲裁,因为他的单位拒绝。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只支持刘给经济补偿金4500元。

备注: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从员工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通常从员工到单位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根据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不足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

五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案例:韩立是该市一家家纺商店的售货员。2011年6月,家纺商店在得知韩立怀孕三个多月后将其解雇。韩立随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起诉这家纺织厂,要求赔偿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损失。审理此案后,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韩立的仲裁请求,裁定家纺商店应向韩立支付超过2万元的赔偿金。

备注:赔偿是对非法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的惩罚性条款。其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两倍。规定在以下五种情况下支付: (1)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人不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四)女职工怀孕、分娩或者哺乳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工伤六级以上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丁奉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保安。2011年3月,丁奉在抓小偷的过程中被小偷踢倒,不小心伤了腰。住院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六级残疾。丁奉受伤痊愈出院后,他的行动能力受到限制。他的房地产公司经理刘谋单方面解除了丁奉的劳动合同。丁奉拒绝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案件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丁奉放弃了洛杉矶

备注:如果员工因工作相关残疾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他/她应保留其劳动关系,辞去其工作,并按月领取残疾津贴。被认定为五级或六级残疾的,用人单位不能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个人可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支付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加班费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很难得到支持

案例:刘小荣是一家美容连锁机构的美容师。2011年8月,刘小荣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起诉该连锁机构长期克扣刘小荣的工资,要求退还自2005年以来的克扣工资和加班费。在庭审期间,美容连锁店不承认刘小荣加班。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刘小荣提供相关加班证据,但刘小荣无法提供。最后,由于证据不足,刘小荣不得不放弃加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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