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5 21:25:01浏览104次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号文件(劳办发[1994年第257号),合法权利受到持续侵犯的员工申请仲裁,上诉期限仍从“他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算起。
如果员工的申诉时间超过了申诉时限,而仲裁委员会认为其合法权利不断受到侵犯,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限的案件进行处理。投诉人的合法权利是否持续受到侵犯,是否被接受,由仲裁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