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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咨询,我国现行劳动仲裁立法对仲裁监督程序规定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5 21:55:02浏览93次

现行劳动仲裁立法如何规定仲裁监督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1条和第34条规定,仲裁庭解决劳动争议时,应填写《仲裁结案审批表》,并提交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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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点击阅读

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仲裁委员会审查批准。

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发现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当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重新处理争议的,应当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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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决定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签署,并由仲裁委员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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