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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切忌超过仲裁时限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9 08:55:02浏览85次

摘要:法律规定,仲裁庭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提请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让我们看看具体的案例分析。

崔某因违纪于2003年8月4日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崔某拒绝在单位送达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上签字。2003年9月10日,单位将崔某的档案移交至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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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天,该单位发给他一份"失业登记通知",通知他办理失业登记和其他相关手续。从那以后,他一直在街上领取失业救济金。崔一直觉得这件事很窝囊,但他听说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只有60天,也就是说,如果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不申请劳动仲裁,就失去了胜诉的权利。在此之前,他已经超过了60天的仲裁期限,因为他不懂法律。在他人的指导下,他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证明档案中有该单位于2003年8月4日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付款日期是2004年1月9日。因此,他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理由是他直到1月9日才知道劳动合同终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

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崔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仲裁期限的关键是街道办事处的证明。这一证据的负责人是该股的人力资源部门,也就是说,街道办事处向该股发出了这一证据,而该股的代理人坚持说,它从未要求街道办事处提供这一证据。崔说他当时去街道办事处要证件。街道办事处称他们不是个人,但他拒绝解释为什么证据的负责人是该单位的人力资源部,以及证据是如何落入他手中的。此外,本证据仅证明崔某的档案中包含公司与他于2003年8月4日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这并不表示崔某只是在2004年1月9日才知道劳动合同终止,因为他在2003年8月4日知道公司已经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并于9月登记失业,10月开始领取失业救济金。由此可见,他知道该单位自2003年8月4日起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他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是2004年1月19日,已经超过了仲裁期限,超过仲裁期限的上诉请求无法胜诉。因此,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崔的上诉请求。

 仲裁委对于证据的审查主要包含三个方面:

第一,证据的真实性,即证据必须真实,不能伪造;

二、必须与案件有关,能证明案件的问题;

三、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不得通过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本案中,崔某无法说明街道办事处的证据来源合法,也无法证明崔某只知道该单位于2004年1月9日终止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交仲裁请求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崔的上诉请求被驳回。

超过仲裁期限是人们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常见的错误。主要原因是他们对劳动法研究不够,对仲裁期限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必要知道,超过60天的仲裁期限,即使合理,也不可能胜诉。因此,我希望人们能特别注意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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