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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办案时效表,仲裁申诉时效和办案时效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3 22:20:04浏览144次

处理仲裁案件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部[〔1993〕276号)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一般争议的期限为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天,处理特殊集体争议的期限为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15天。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期限内对劳动争议作出裁决。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1993〕276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批准、工伤鉴定及其他妨碍仲裁的客观情况,均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报仲裁委员会审批。仲裁期限的中止不包括在仲裁期限内。根据本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仲裁时效:

在办案过程中,政策法规不明确,或者没有办案依据,需要请示上级机关,等待答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进行工伤鉴定时,可以现场检查并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进行调查,同时等待结果出来;在办案过程中,当事人死亡、法定代表人和利害关系人不明确、当事人病情严重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等,致使当事人无法参加仲裁活动。在办案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社会变化,造成交通、通信中断等客观情况,妨碍仲裁案件正常进行的。

仲裁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中止仲裁时效的,应当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上述情形消除后,仲裁期限应当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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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点击阅读

此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部[〔1993〕276号)第30条也规定了延长仲裁期限:仲裁庭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天内解决劳动争议。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提请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43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15日内完成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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