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7 15:25:03浏览123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转发给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厅函〔1999〕69号):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请示》(渝劳函〔1999〕20号)收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被侵权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时,应当确定侵权人的赔偿项目; 第二款规定,被侵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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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因员工不履行,导致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